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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5-08-22 15:00:23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促进就业、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近年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主要工作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贯彻实施劳动法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主要是:在保证经济平稳增长中促进就业,参与制定职业培训规划并安排相应投资,参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等。

  (一)把就业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通过发展经济不断扩大就业规模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劳动法》十分重要的内容。《劳动法》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了《劳动法》贯彻实施的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作中,坚持把改革发展和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起来,采取一系列积极的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就业增长。

  一是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突出就业目标,努力增加就业规模。在“十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努力开拓就业渠道,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一方面,通过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保持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为扩大就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另一方面,从2003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确保经济与就业协调增长。从1995年到2004年,GDP年均增长约8.7%,就业规模从68065万人增加到75200万人,年均增加792.8万人。城镇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化率由1995年的29.04%提高到2004年的41.76%,城镇就业人员由19040万人增加到26476万人,年均增加826.2万人。

  二是通过制定经济和产业政策,推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容量,优化就业结构。坚持把发展第三产业作为促进就业的主要方向。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展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努力发展旅游业等增加就业岗位的扶持政策。坚持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作为促进就业扩张的重要措施。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有关文件,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1999年到2002年,配合人大财经委,承担了起草《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具体工作。2003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创业工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补助资金,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和培训服务。

 

  2003-2004年,为22465个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了创业指导和创业辅导服务,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从2003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教育部合作,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举办全国优秀中小企业网上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累计共有13614户中小企业上网发布岗位招聘信息近1.4万条,3.5万名高校毕业生在网上提交了个人求职信息,招聘栏目网上累计点击次数超过5400万。到2004年,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三次产业就业人员的比重达到30.6%,比1995年提高了5.8个百分点;私营、个体经济就业人员达到9604万人,比1995年增加了4034万人;中小企业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达到75%以上。

  三是积极参与再就业工作,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199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减免有关费用。2002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得以落实。2002年,中央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围绕贯彻落实中发12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参与制定和实施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2003年,国务院成立再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成员单位,积极从综合部门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了各项再就业政策的调研、制定和督查工作。经过共同努力,目前,在全国28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有近2000万人实现了再就业。

  四是推进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近两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2.02亿元,重点支持四川、河南、湖南、河北、安徽、江西等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该项目有效促进了农民转移就业培训服务、就业信息服务、维权服务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收到了一定成效。如四川省在引导资金支持下,成功地开发了“农民工远程见工系统”,并开通“中国劳务网”,为全国进城务工人员远程见工就业提供平台。2005年,继续安排投资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04年农村劳动力到乡镇以外异地就业的总数已达1.18亿。

  在主动推进上述工作的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认真开展政策研究,先后就统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高校毕业生,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和普惠政策、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等提出对策建议,努力当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助手。

  (二)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通过各种途径促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努力提高劳动者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一是制定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从“十五”计划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推动了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进一步发展。到目前为止,中等职业院校在校生总规模已超过1900万人,各类职业培训的总规模近7000万人次。目前,正在着手研究制定“十一五”期间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专项规划,力争到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初步建立起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能够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是积极增加投入,为职业教育既快又好发展创造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职业教育的同时,积极安排国债资金支持职业学校建设。2001年到2003年,先后安排国债投资8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390所中等职业学校改善教学、实训条件。国债投入带动了地方政府和学校增加投入近13亿元,新建教学设施近150万平方米,配套试验设备1万余台套。2004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针对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结构,计划分4年安排专项投资20亿元支持中等职业教育。今年,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大幅度增加职业教育投入,把加强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建设作为“十一五”教育发展的重点建设工程,计划支持1000个县级职教中心、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若干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

  三是开展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银河培训工程”,对全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企业管理知识的培训。到2004年底,已完成对8万余人的培训任务。

  四是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工作。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十一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通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措施,重点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三)推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关于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的规定,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参与吉林、黑龙江两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作为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就如何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如何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人群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进城务工人员、乡镇企业职工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国务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二是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出未来五年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养老、医疗、失业等主要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现状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还没有真正实现低成本、广覆盖,普遍惠及城镇劳动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农民还不能普遍享有与其能力和需要相适宜的社会保障权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还不能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起草“十一五”规划总体思路和参与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明确地提出了要从这些方面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是对涉及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中的一些前瞻性、关键性问题进行研究。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因统筹层次低造成劳动者流动就业时的社会保障权益流失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难点分析》、《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等报告,提出政策思路和建议。针对近年来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差距拉大、矛盾突出等问题,提出了关于改革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四)全面清理整顿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农民进城就业的负担,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范围内对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是全面清理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2002年,为了使清理整顿工作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又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清理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569号)。经过清理,各省取消或停止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项目累计约120项,每年可减轻务工人员负担50亿元。

  二是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2004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进城务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检查工作。为使国家规定的各项减免收费政策得到落实,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一次农民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清理了农民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存在的乱收费行为,为农民进城就业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下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初步打算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大《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力度,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项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就业稳步增长。在制定各类发展战略和规划时,把就业目标列为重要内容,通过年度就业计划和失业率控制计划稳定就业形势。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扩大就业创造良好环境。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取向,继续完善和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促进就业的投入机制,增加公共投资中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探索建立公共投资就业评估机制。

  第二,完善产业政策,推进结构调整,促进就业结构优化。在努力拓展不同产业的就业空间、重点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扩大市场准入,逐步开放教、科、文、卫等公共服务部门,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和行业。进一步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作用。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境外就业规模。

  第三,完善政策体系,统筹城乡就业。制定统筹城乡就业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和规范政府用于就业的各种资金,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扩大农村就业容量。制定专项投资规划,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四,推进就业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进一步深化户籍、土地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体制分割,消除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尽快形成城乡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等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进一步加强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力度,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能力和水平。加强公共培训体系建设,开放职业技能培训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和外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等。加强对职业培训的规范管理和市场监督。

  第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工作。继续改革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适应城镇各类劳动者的基础养老金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基础部分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统一,补充部分体现效益和贡献差异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推进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全体城镇人口和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配套改革,切实减轻患者就医和用药负担。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发展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

  第七,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监测体系。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制度,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分析工作。抓紧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监测体系,监测突发事件及经济急剧变化对就业和社会保障产生的影响,并进行准确、快捷的评估和分析。同时,制定应对失业和社会保障紧急状况的预案,有针对性地实施应急政策措施,以帮助困难行业和地区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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