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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供热收取20%基本热费不合理问题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23-09-09 12:18: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主题:关于长春供热收取20%基本热费不合理问题

  投诉内容:市民申请停止供热时,还要向供热公司缴纳20%基本热费很不合理,如果缴纳的基本热费可以给市民提供基本的供热觉得还可以接受这个收费;现在主要是交了20%基本热费后,供暖公司会关闭阀门停止给居民供热很不合理。希望领导帮忙解决下,谢谢
  投诉时间:2023-09-09 12:18:00
  承办单位:长春市发改委
  长春市发改委回复:宫先生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吉发改价格联字[2005]1134号《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要求“实施供热价格的体制改革,实行两部制热价。对已实行分户改造的城市,可实行两部制热价计算办法,即热价由基本热价和供热热价构成,基本热价由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热传导损失构成,该部分热价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在执行两部制热价初期最高不宜超过总热价的20%。”经政府同意,我委出台两部制热价,暨“热价由基本热价和供热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是总热价的20%。采暖期不用热的热用户也需按基本热价缴纳热费”。
二、2018年8月31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停止用热的热用户需缴纳不超过20%的基础热费。该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回复时间:2023-09-11 1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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