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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上调170元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0-05-11 15:43:38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近日,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上调170元。

  从本月1日起,长春市区(含双阳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标准由650元调整为82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58元,合计116元;九台、德惠、榆树、农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8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48元,合计96元。

  未达到最低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须在今年6月30日前进行调整,并补缴完毕。逾期仍未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建户单位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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