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健全医疗卫生机制 老百姓就医有保障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6-12-01 15:14:29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长春市建设了总面积1.6万平方米的疾控中心大厦,装备了3个P2实验室,具备了国家规定的市级疾控中心的检测能力。同时建设了14个县级疾控中心,总面积达到2.6万平方米,更新了设备,提高了传染病和多发病的预防控制能力。今年,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性肝炎、性病、痢疾、肺结核等五种传染疾病首次呈现出下降趋势,并且连续两年无水污染和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发生。疾控中心确保一旦出现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如果说疾控中心的建立有效地控制了各种疾病地传播,那么长春急救中心的扩建,则使急救网络布局实现区域化、科学化、合理化,一个分中心、六个分站、53辆装备精良的急救车担负起了长春700多万人口的急救工作,日平均出车110余次,抢救患者达5万人次。急救中心王师副主任告诉记者,急救中心扩建后,可以保证急救半径不超过5公里,以最快的速度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
对于农民来说,最担心的就是患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民生活。为改变这种现状,帮助农民解决医疗问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县(市)、区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000多万元,使长春市146所乡镇卫生院功能得到恢复和加强,选派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的108名优秀医疗技术人员对口支援36家乡镇卫生院,进行传、帮、带活动,积极培训农村医务人员,清理整顿个体诊所,严厉打击农村非法行医行为,为乡村医生职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2005年,我市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近50%。”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局长齐国华说,我市农村医疗助产机构的清理整顿,使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大大降低,并且在全国率先实行贫困孕产妇救助活动,不仅解决了农村看病难的问题,也提高了孕妇住院分娩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举措。2003年,我市在九台推行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2006年又扩大到农安县和榆树市。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三个试点县(市)的农民参合率为7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使参合农民得到了实惠,减轻了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欢迎。齐国华局长表示,下一步,我市将把试点工作扩大到所有县市和城区,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的全覆盖。
“小病在社区”成社区卫生发展目标
社区卫生是城市卫生的基础,主要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集医疗、预防、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发展到150家,城区人口覆盖率达到95%。据悉,从明年起,全市城区居民可得到免费的健康咨询、传染病预防、健康教育、建立档案等。同时,进一步改善社区卫生条件,努力实现“小病在社区”的目标。目前我市社区卫生服务进入了全国先进行列。
大力发展专科特色医院是我市卫生系统按照城镇卫生医疗体系建设要求,将市属医院定位为专科特色群体的一个措施。市中心医院、传染病医院、儿童医院、北方肝胆医院等专病医院,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专病专科治疗体系,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为加快我市医疗系统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我市积极探索医药分业改革,将市中心医院确定为医药分业改革试点单位,从今年7月份开始,对370种普药、常用药的药品目录进行托管,明年争取其他市属医疗机构实现药房全部托管。
“三免二十减” 服务百姓实实在在
降低群众医疗费用是卫生系统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三年时间里,范围扩展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品种达7000多个,药品将价幅度逐年加大,2006年仅此一项让利于民1.8亿元。同时,对困难群众实行特殊医疗优惠政策,在市、县两级公立医院普遍建立了扶贫门诊和扶贫病房,有条件的医院还设立了医疗扶贫基金,实行部分医疗费用减免和单病重最高限价制度,推行“三免二十减”优惠政策,每年为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费用400万元左右。
严惩收红包 提高服务质量
对于惩治医疗卫生系统商业贿赂行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集中开展了收红包、拿回扣、滥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专向治理,对违纪人员从重进行了处罚。并成立了处方审查委员会,加大了对“开大方、花方”的治理力度。今年重点开展了卫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增强了广大医务人员的自律意识,有效扭转了卫生行业的各种不正之风。
同时,卫生局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推出了亲情服务、微笑服务、人性化服务、规范化服务,全面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全面实行了价格公式制、一日清单制、病人选医制、单病种分级用套餐制、清单双复核制、ICU病房收费审查制、在疗区设立医患联络员等便民利民措施,维护患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