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物流企业屡屡发生携款“蒸发”事件,因其涉案金额较大,不仅给商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代收货款本属金融结算业务,应由国家授权的金融机构办理。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严格意义上是超范围经营,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非法从事人民币金融服务,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代收货款业务确实是广大商户需要的,完全取缔也将会给商户的经营活动带来困难。
根据长春市物流行业发展实际,由长春市发改委、长春市政府物流产业办牵头,物流协会信息中心和中国银联商务合作开发了物流行业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将物流和资金流进行分割管理,将代收货款业务交由中国银联进行办理,货款直接通过银行间结算,由收货人的账户转入发货人的账户,物流企业则资费负责运送货物,而不经手商户的货款。具体试点和操作方法如下:
一、试点企业及线路
长春市凯旋物流有限公司
线路:长春-白城
长春-乌兰浩特
二、操作方法
(一)发货人和收货人要在发货前约定收货人用银行卡刷卡付款;
(二)发货人到物流公司开发货单时要准确提供收款账户的开户人姓名、账号及收货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三)收货人在确认收到货物后,根据银联发给的短信上面记载的订单号码,在银联pos机上刷卡付款;
(四)经过一个工作日后,银联将货款通过银行间结算系统转入收货人的帐号。
三、费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代收货款的手续费为代收金额的1%,单笔30元封顶。
长春市人民政府物流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