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局出台《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9-08-28 11:14:19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为贯彻落实不久前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铁路、民航、部队等特殊行业除外)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之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经营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其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以及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据介绍,吉林省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承担。许可证的发放实行分级管理,适当授权制度,在省工商局的统一领导下,本着方便服务、方便监管的原则,由各级局对所辖食品经营企业实施行政许可。
据了解,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要想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或者设施、制度、人员等条件;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后,由2名以上的工商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工商部门予以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上岗,原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还能用吗?记者了解到,《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对于企业现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到期后,再按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者要改变行政许可的,应在届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申请变更。对于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者没有取得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省工商局将依据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准予注销。另外,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手续,应首先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然后持相关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发证机关在10日内补发。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包括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据统计,吉林省共有食品经营业户85652户,占同期个体私营企业的12%。其中,从事食品批发经营的3457户,从事零售经营的81795户。从经营方式上看,食品零售经营占据各类经营方式的首位。从经营场所上看,食杂店位居第一,而且主要分布在乡村、社区和街道,监管的难度很大。这种大规模的个体食品经营方式,特别需要对入市主体资格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