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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院出台民营发展23条意见 引导民营企业稳定发展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3-03-22 15:14:54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如何帮助民营企业快速实现司法救济?如何助力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昨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找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出台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该《意见》共计23条,涵盖强化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动司法意识、健全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工作举措、完善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等方面内容。

  支持民营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反映在司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引导和服务功能,依法支持、鼓励和引导一切有利于民营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保障全市民营经济“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质提升、集群发展、企业家培育”五大工程顺利推进。

  鼓励和保障全民创业

  依法审理涉及公民创业的案件,对公民的新型创业活动和民营企业创新经营活动,坚持“非禁既入”,保护合法创业,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妥善处理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对约定分期支付注册资金、实物出资、财产权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的出资协议,依法审查效力,减少创业风险。

  依法调处各类创业主体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合同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创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培育生成和发展壮大。

  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集群发展

  紧紧围绕我市汽车、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光电子四大重点产业和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服务。

  妥善审理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过程中引发的产业规划、品牌研发、产品交易、仓储运输等纠纷案件,依法促进主导产业发展。

  妥善审理重点项目落位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金融信贷等纠纷,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积极做好民营企业涉诉立案服务

  将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窗口建设,推行远程立案、上门立案及立案预登记制度,缩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立案周期,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服务。

  做好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立案接待和立案指导,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各类诉讼问题,做好立案答疑工作。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采取多种调解手段,推动民营企业尽快从各类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全身心投入生产经营活动。

  规范和保障民营经济消费市场

  妥善审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秩序。加大对文化娱乐、教育培训、家政服务、金融理财、医疗服务等服务性消费市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个人住房按揭、汽车消费、教育助学等消费信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力度,维护信贷消费秩序,保障消费需求扩张,提升消费对民营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创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

  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和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惩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假冒农资等严重破坏民营企业竞争环境、发展环境和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经济主体所有者、管理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经营安全,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保障和促进招商引资工程

  依法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对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企业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予以承认。

  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招商引资纠纷引发的各类民事案件,正确区分招商引资合同性质,加强对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和侵害外来投资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种刑事犯罪,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依法保障和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积极引导银企合作,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力促银行合理回应涉诉民营企业延期还贷要求,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的同时,努力缓解民营企业资金困难。

  妥善审理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民营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依法保护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的融资环境。

  规范治理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

  对政府部门推出的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鼓励措施,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在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生产运营等过程中以及因行政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引发的各类行政案件,探索和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诉讼的协调解决机制。

  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能动司法功能,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协助行政管理主体提高决策的合法性。

  强化自身廉政意识和纪律作风,在审判服务中自觉维护法院和法官形象,坚决杜绝和查处一切“吃、拿、卡、要、报”及其他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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