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民天然气实行季节性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18〕331号)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8-10-22 14:40: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有效缓解我市天然气气源今冬明春出现的阶段性“气荒”和购气价格上涨问题,保障供气企业能够正常供气和运行,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2018〕794号)有关规定,经调研及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现决定在我市城区对非居民用天然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 执行时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二、实行季节性价格政策后,燃气企业只允许加价购进气量的(超过国家规定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价差,按现行的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顺加后确定销售价格,并承担新增税金,不允许加收利润。
三、两家燃气企业要向非居民用户公布天然气购进销售气量和价格情况,具体办法在长春市发改委指导下,由企业确定办法和发布。
四、成立价格审计小组。由长春市发改委牵头,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和部分企业代表组成,在6月30日前对两家燃气企业购进天然气价格情况进行核算,确定最终销售价格,拿出退费意见。确定的价格实行多退少不补,多收的部分退给用户。
五、相关要求
(一)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两家天然气企业要做好实行季节性价格的解释工作,销售站点要在收费大厅公示天然气价格,要表明所销售天然气的品名、计量单位、销售价格等,同时要保证冬季天然气的供应,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二)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三)加强宣传引导。两家企业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和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此文件到2019年3月31日自行废止。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