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及《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4]206号)文件精神,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决定调整我市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如下:
1、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57元调整至3.92元,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2、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文件精神,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天然气市场的稳定。
3、双阳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也按此价格执行。
4、以上价格自2014年9月13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