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民办中小学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5-05-26 09:19: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长发改收费【2015】84号
市属各民办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收费改革,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市属民办中小学校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备案制度管理办法
我市现行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省授权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相关规定,制定价格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教育收费政府定价管理改为备案制度管理,即由民办学校按照“学费补偿教育成本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和住宿费实际成本”的定价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按照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市属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环境
(一)国家为推进地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政策取向。中央明确提出深化价格改革就是要“坚决推进市场化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把市场竞争充分、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逐步放给市场,不断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也明确提出“改革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省为地方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措施意见。按照国家全面推进价格改革的要求,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措施,省物价局向国家提报了《关于修订吉林省定价管理目录的请示》,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已经列为取消或下放的定价项目,只待国家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条款后明确。
(三)是我市准确把握价格工作新常态,不断深化价格改革的新要求。进行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就是适应新常态的要求,不断创新,勇于探索,大胆实践,通过先行先试,发挥先发效应作用,探索从主要依据成本定价向建立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和从注重管理少数具体价格向更加注重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转变的方式,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引导民办学校诚实守信、合理定价。
三、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试点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由市属民办中小学校自愿提出参加试点申请,经市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和独立进行教育教学)标准审核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法规,没有发生价格违法案件。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依法照章纳税,严格执行税务票据管理规定。
(三)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落实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标准变动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四)严格规范收费管理。学费采取按学年收取的方式进行,不得跨学年预收。招生规模按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截留、平调。
(五)完善退费制度。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收费,对未达到学习时间的学生按照下列标准核算给予退还。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四、市属试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备案的内容
(一)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教育许可证。
(二)确定的学费标准和相应的教育成本及合理回报的情况,确定的住宿费标准和实际成本具体情况。
(三)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收费标准调整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前后收费增减额。
(五)收费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教育设备购置、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和情况。
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试点的市属民办中小学校从2015年招收新生开始执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15年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市属民办中小学校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长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201502007
附:长春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备案表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