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吉省价办电[2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及前期我市调研测算情况,现决定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由每立方米3.92元下调至3.89元;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由每立方米3.92元下调至3.85元(含双阳区)。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长春市车用天然气价格暂不调整,待调查研究、价格风险评估后,在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的前提下,适时放开车用天然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三、以上价格自2015年4月25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14]186号)。
长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201502006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