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的管理,提高收费的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现将我市开展《收费许可证》、《票据领购证》年度审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审验范围
凡同时持有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财政局颁发的《票据领购证》均按本通知进行《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年度审验工作。
二、审验时间
从2014年3 月20日起至5月16日止。
三、审验地点
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长春市政府政务中心4楼A区大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电话88779073);2楼C区财政金融大厅办理《票据领购证》年审(电话88779029)。
四、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审验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票据领购证》;
3、收费文件依据:文件依据电子版发送到邮箱(wulijuan8925911@126.com 电话:88777190,联系人:薛淑珍,吴丽娟),完成后到政务大厅进行年检;文件依据复印件1份,交到长春市政府政务中心2楼C区财政金融大厅。
4、2013年收费的所有票据;
5、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2份);
6、医疗机构需带卫生部门发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2份);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民办非营利医院)。
7、中等职业民办学校收费单位需带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附办学成本及2013年度收支情况。
8、各社区团体年审《票据领购证》时,需附社会团体年检证明、2013年使用的财政票据、经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2013年度会费收支报表以及有关部门审验报告复印件等。
五、办理 《收费许可证》、《票据领购证》审验程序
参加年审的单位除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2013年度收费情况统计表(一式一份)及票据领购证核准、年审申请表(一式一份)、2013年度财政票据验讫表(一式一份),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收费。
六、其他事项
对逾期不进行《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年审的单位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注销《收费许可证》,停发收费票据,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审验工作结束后,将对全年年审目录进行公示,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附: 1、《票据领购证》核准、年审申请表
2、2013年度收费情况统计表
3、2013年度财政票据验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