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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2-03-30 15:49:44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的管理,提高收费的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现将我市开展《收费许可证》、《票据领购证》年度审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凡同时持有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财政局颁发的《票据领购证》均按本通知进行《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年度审验工作。                
二、审验时间
从2012年4 月5日起至 5 月31日止。
三、审验地点
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长春市政府政务中心4楼A区大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2楼C区财政金融大厅办理《票据领购证》年审。
四、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审验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票据领购证》;
3、收费标准依据(复印件2份);
4、2011年收费的所有票据;
5、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2份);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的需提供法律、法规的有关文件。填报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申请表。
7、医疗机构需带卫生部门发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2份);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民办非营利医院)。
8、中等职业民办学校收费单位需带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附办学成本及2011年度收支情况。
9、各社区团体年审《票据领购证》时,需附社会团体年检证明、2011年使用的财政票据、经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2011年度会费收支报表以及有关部门审验报告复印件等。
五、办理 《收费许可证》、《票据领购证》审验程序
参加年审的单位除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填写《收费许可证》年审审批表(一式二份)及票据领购证核准、年审申请表(一式一份)、2011年度财政票据审查表(一式一份),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收费。
六、其他事项
对逾期不进行《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年审的单位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注销《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审验工作结束后,将对全年年审目录进行公示,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联系电话:发改委88779073  财政局88779029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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