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改委(物价局)、各有关市场: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农产品市场收费完善价格政策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规范长春市农产品市场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将吉省价收[2011]147号《关于规范全省农产品市场收费完善价格政策的通知》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长春市的情况做出如下通知
一、凡市区内(不含双阳区)各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均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较大型农产品市场的市场摊位费到长春市发改委备案(详见名单),其它农产品市场(包括早晚市)到各区发改委(物价局)备案。
三、每年1月份,各市场主办单位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农产品市场摊位(商位)费提价申请备案表、租赁双方签订的每类租赁合同,按照管理权限到市发改委或管辖区发改委(物价局)备案。
四、新办的农产品市场及现有市场要调整摊位费收费标准的,需调整前1个月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
五、各有关市场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办理备案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级发改委(物价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场摊位费备案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各方面的经济利益。
附件:
1、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农产品市场收费完善价格政策的通知》
2、长春市发改委备案的农产品市场名单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