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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1-04-25 13:48:16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申请加收城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函》(长交函[2011]4号)收悉,为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我市出租车经营者收入的影响,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保证市民出行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城市的作法,经市政府同意,就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燃油附加费由出租车驾驶员向乘客收取,每车次收取1元,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归直接经营者(加油者)所有。
2、出租车合乘(拼车)的不允许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
3、要在出租车内醒目位置张贴燃油附加费标价签,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油附加费的票据,出租车驾驶员应主动向乘客提供燃油附加费票据。
4、行业主管部门和出租车司机要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从2011年5月4日零时起开始收取燃油附加费。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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