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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9-09-29 09:23:52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市政公用局2009年9月2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09]294号),全文如下:
 
各有关供热企业:
2005年以来,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几个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文件,经过试行,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根据近两年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反映的供热价格及相关问题,经调查研究,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学生宿舍、职工公寓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供热收费问题。学校(中、小学及大专院校)学生宿舍,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寓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供热执行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元。
2、关于工业企业和学校(中小学、大专院校学生宿舍及职工公寓除外,下同)用热超高加价问题。工业企业和学校用热收费标准执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元,层高超过三米的,每超高0.3米,热价加收5%,层高达到6米(含6米)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特殊用户,可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根据实际耗热情况协商议价。
3、关于公共地下车库供热收费问题。公共地下车库按现行其他类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的50%收取,即每平方米16.5元。
4、关于当年新建住宅缴纳热费问题。当年新建住宅,办理入住手续而申请不用热的用户只需缴纳20%基本热费。整栋楼不用热的,不需缴纳20%基本热费。整栋楼入住率低于50%的,办理入住手续而申请不用热的用户,可按20%比例缴纳基本热费,供热企业不得拒绝对整栋楼开栓供热,由于停热户多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开发商和供热企业共同承担,协商解决。
5、关于收取20%基本热费问题。对于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已进行分户控制、未申请长期停热的),应当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缴纳20%的基本热费;十月十五日前未向供热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未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不含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申请用热的,需缴纳供热期全额热费。
6、关于停热期间申请恢复供热的热费核算问题。十月十五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的,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需从恢复供热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167天×恢复供热后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余退还。对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恢复供热时不允许供热企业向其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
7、关于长期停热用户申请恢复供热问题。要求长期停热的用户,需向供热企业申请,双方签订合同后,不需缴纳20%基本热费。如再恢复供热,需向供热企业提交恢复供热申请,经供热企业同意后,补交退出管网之日起的20%基本
热费,供热企业不应再向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8、关于逾期缴费问题。对于热用户当年10月25日以后缴纳热费及往年陈欠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滞纳金;供热企业没有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得收取违约金。
9、关于住宅阁楼收费问题。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装置的,按下列办法收取热费。阁楼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为准)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收取热费。收费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执行。阁楼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10、关于阁楼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的问题。对于新入管网的房屋,其附属的阁楼,不论是否安装供暖设施,均不应向热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11、关于地热设施采暖收费问题。其热费征收标准一并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不允许再加收任何费用。
12、关于住宅地下室供热收费问题。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下列办法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为准)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层高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收费,层高不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50%收费。收费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执行。地下室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13、关于供热建筑面积存在争议问题。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时,因供热建筑面积存在争议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从2006-2007年采暖期开始,多退少补。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仍按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本通知自2009-2010年采暖期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同时废止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长发改价格联[2006]642号《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长发改价格联[2007]456号《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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