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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禁止出租车经营者向承租者收挂靠费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8-11-19 08:54:4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昨日上午,长春市建委、发改委、法制办及出租车管理办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相关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凡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行为一律禁止。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经营权过程中,禁止向承租从业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挂靠费。

    承租金

    按日收 最高不超75元

    记者了解到,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承租从业者签订协议收取的承租金,要实行按日计费的办法。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新签订《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简称《经营合同》)的,单车每日收费暂按指导性限价最高不得超过75元,包含车辆保险费(交强险和商业险)、税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以及出租汽车经营者承诺的服务性收费。收费时要向交费人出具专用收据。

    如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收取挂靠费或单车每日收费超过75元的,经查实后,将收回该经营者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收费管理

    所有收费项目进行公开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为从业人员统一办理车辆保险费(交强险和商业险)。已实行按日计费收取费用的经营者,不得就保险另行收费。

    各种行政性收费和经营者向从业人员收取的费用,均应把收费的项目、标准、金额等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为承租车辆办理保险的,对所保险种、保额、标准、理赔方式和时效等事项要进行公示。

    经营模式

    暂停对经营者发包车辆

    《意见》指出,暂停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发包车辆(大包)的经营模式,已发包且未到期限的继续履行原合同;已到期并有协议的履行原协议;没有协议的执行新的承租标准。

    同时,要严格规范出租车《经营合同》,承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权有效使用期限。已签订短期承租合同的,只要承租人有意续签,车辆安全检测合格且达到营运服务标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承租人续签合同(车辆在1个报废周期内)。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实行合同公证和备案制度,与从业人员拟签订的《经营合同》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后,需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虚假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经查实后,收回该合同所设定的经营权,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管理,保证从业人员营运不受影响。

    保证用气

    按照规划建设加气站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为出租汽车营运创造良好条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车用燃气加气站发展规划,和城市车用燃气发展需求,建设车用燃气加气站,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天然气供应单位,切实保证车用燃气供应。

    同时,燃油补贴要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对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运营、诚信度高的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按规定优先予以支持。

    加强管理

    举报黑车最高奖1000元

    即日起,相关部门将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坚决打击套牌车、无牌无证车辆等进行非法营运的“黑车”,举报奖励金额在100-1000元之间。

    同时,要加强行业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执法人员或公务人员。

    吉AY、吉AZ将成出租车专用号段

    为打击非法营运车辆,长春市出租车管理办主任张立光表示,全市1.5万余辆出租车将在近期内统一使用专用号段牌照(吉AY、吉AZ号段),并安装出租汽车动态识别系统。届时,出租车在行驶中就能被识别真伪。统一牌照和安装动态识别系统所需的费用,由市政府负责。据透露,长春市出租车有望启用机打发票。

    违背公德 解除承租者合同

    《意见》要求,从业人员要遵守《长春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服务规范》,做到着装得体、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对出现重大服务事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其解除合同;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雇用驾驶员

    要为其缴三险一金

    为了进一步解决目前出租汽车经营者与从业人员之间存在的问题,加强日常监管,昨日,长春市出租车管理办下发通知,对相关业务做出调整,并从18日起正式实施。

    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合同

    通知指出,投入营运的从业人员与出租车经营者双方,持合同到出租办综合法制处备案,合同中须明确经营权期限、合同期限、期满后是否续签、费用项目和标准、缴费方式、驾驶员的服务标准、交通安全责任、守法行为、社会责任及对组织参与非法上访应承担的责任、纠纷解决方式途径等要件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从业人员合同。

    通知也对从业人员与营运车辆进行了规定,从业人员须持有长春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一人多车的从业人员,应与雇用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三险一金。所聘用驾驶员应有出租办核发的《聘用人员资格证》。

    退出营运要办理相关手续

    通知指出,退出营运的从业人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双方持合同到出租办综合法制处核实、登记。从业人员填写《退出营运登记表》,从业人员死亡、失踪的应出具有效证明。从业人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发生合同纠纷的,须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方可办理退出营运业务。取消利用车辆交易发票作为退出营运的凭证,营运车辆退出营运须填写《营运车辆申请退出营运审批表》。

    ■《意见》解读

    日收费制 承租者月可增收近400元

    本次出台的《意见》是规范长春市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又一新举措。《意见》规定的暂停车辆发包(大包)经营模式、实行日收费制等举措,行管部门基于哪些考虑呢?长春市建委副主任刘大平就相关问题做了解读。

    长远打算

    暂停车辆发包 维护长远发展

    关于暂停车辆发包(大包)经营模式的问题,刘大平表示,一是在承包经营中,发包车辆车型、价位不同,首付款不同,发包期不同,日交承包款不同。而且车辆发包(大包)经营涉及的人员众多,很难在短时间内出台措施涵盖所有复杂情况。

    二是经营权至2013年到期,也就是说从现在起只有4年多时间,如果仍然采用车辆发包(大包)经营模式,那么现在发包的车辆只能营运4年多时间,按照营运车辆8年报废期规定,剩余4年多时间将无法继续营运。

    三是这种经营模式的首付款和日交款额度大,前3年基本不挣钱,第4年车辆归承包者后经营权又已到期,也容易引发矛盾。因此,为维护行业稳定和长远发展,避免恶性循环、重复积累矛盾,暂停了车辆发包(大包)经营模式,同时有关部门将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

    初步测算

    承租者月可增收近400元

    关于实行日收费制,刘大平说,尽量使经营者与承租人的利益趋于合理。每日75元的计费,包括车辆保险、税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出租汽车经营者承诺的服务性收费,承租者只负担油费和维修费。初步测算,承租者月纯利润可增加近400元。

    租用经营

    续签合同 保护承租者利益

    关于租用经营权合同的问题,刘大平表示,承租合同不得超过经营权使用期限。此外行业管理部门还考虑尊重合同双方意愿、平等、公正等因素,因此没有限定合同期限,但合同期满后,只要承租人有意续签,在车辆的一个报废周期内,车辆检测合格,且达到营运标准,经营者要予以续签。

    对于已签订短期合同的从现在开始,合同期满时,要予以续签,主要为了保护只签短期合同的承租者,使他们能够继续营运。

    严格要求

    不执行《意见》 经营者要停业

    目前,《意见》已经长春市政府批准,下一步将进入实施阶段。刘大平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各经营者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如出现提供虚假合同、额外收取费用、符合要求但不签续合同、参与组织非法营运的,将予以停业整顿,暂停经营权直至收回经营权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取消经营资格并将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的哥反应

    希望新政尽快落到实处

    记者采访了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出租车司机张师傅。对于新政,张师傅说,《意见》出台对于整个行业来讲是一件好事,它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这个意见能够尽快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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