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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调整意见》讨论通过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8-10-28 15:13:08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10月27日,崔杰市长主持召开了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调整意见》。
 
    会议指出,长春市现行城区供热价格是2005年制定的。近3年来,煤、电、钢材等主要材料都有一定幅度的上涨,供热企业的供热成本发生了明显变化。其中,煤炭价格从2005年的301元/吨,上涨到今年的570元/吨,涨幅高达89.4%,仅此一项,燃煤锅炉供热成本就要增加11.45元/平方米。据测算,三年间,长春市供热企业的平均成本增幅达8.74元/平方米。尽管近期动力煤、洗净煤和焦碳价格有所回落,但供热用煤价格仍然居高不下。在这样的背景下,供热企业已很难靠自身能力来消化成本的上涨,势必要影响到供热的正常运行。为切实缓解供热企业的压力,确保长春市广大群众冬季正常采暖,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发改委、建设厅、财政厅、经委《关于采暖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制定了热价调整方案。10月23日组织召开了的供热价格听证会,方案得到绝大多数代表的认可。
 
    会议认为,发改委提出并通过价格听证的调价方案,供热价格平均增幅为3.72元/平方米,平均上调13.23%,其中市民增加的热费负担只占燃煤增加成本的42.56%,其余57.44%则由政府和供热企业承担,这个方案充分体现了“政府、企业、用户共同承担”的原则,所以批准这个方案。会议决定,自2008年-2009年采暖期起,调整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供热价格: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6元调整到29元;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31元调整到36元;其他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8元调整到33元。其它有关规定仍按长春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执行。今年按原标准已交纳热费的用户于2008年11月底前按新热费标准补齐差价。对在采暖期间由于供热企业原因室温未能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要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向热用户按规定退费。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的补贴力度。继续实行对用热低保户补贴政策,同时将用热低保边缘户纳入补贴范围。低保户热费补贴按新标准继续执行原政策;低保边缘户此次调价新增加的热费支出,按每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85%,供热企业负担15%给予补贴。对自行取暖的低保户,在现有补贴的基础上每户增加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低保边缘户自行取暖的,从今年开始每户每年补贴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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