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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按热量收费面积年内要达200万平方米以上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8-08-13 13:32:25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热费要交多少?对于长春市740多万市民来说,每年供暖期前,最关心的就是这个了。昨日,省建设厅转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规定的一系列举措,与您家需缴多少费用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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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措施

  新建建筑全按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执行

  早在2003年,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等就被当时的建设部列为试点城市。此后,长春个别小区开始进行热计量试点,有关人士透露,虽然供热管理部门通过对试点小区计量的观察,积累了关于热表性能、供热参数、房屋保温情况等大量经验和数据,但这些试点小区基本上仍按面积计算取暖费用,并未按热量交费。

  从《方案》的具体内容看,长春市推进按热量交费的路线已逐渐清晰,并将逐步扩大按热量收费规模,2008年按热量收费面积要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

  这份《方案》规定,新建建筑全面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做到“不欠新账”。有计划地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十一五”期间力争实现改造35%的目标。其中,2008年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要达到100万平方米。

  对于《方案》发布实施后新建的居住建筑项目,必须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安装热计量设施;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安装热计量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达到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得给予供热。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与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管网应根据需要安装热平衡装置,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并网供热。

  2

  计量装置

  购置及安装费将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掌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后,必须明确几笔钱由谁花的问题,其中就包括热表等装置的费用。这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对此,《方案》给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方案》规定: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单位应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其中,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参照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将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掌握。

  对于这笔费用,有关人士算了一笔账:热表、温控阀的一次性投入大约每户要上千元,如果用进口的可能更高。目前,国产的户用热量计量表比较便宜,一只在800元左右,德国进口的计量表一只得2000多元。

  同时,旧管网的改造和管网调节设备的维护费用,还有为了保障热源充足所进行的再配套投入等,对于到底由居民、供热单位还是政府来承担这笔费用,《方案》中并没有给出答案。

  在这些装置的质量保障方面,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协议,双方应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产品质量以及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热量表、室内温控阀的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

  3

  热计改造

  未通过供热计量

  专项验收的禁销售使用

  根据《方案》,既有公共建筑应逐步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在对管网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加装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根据需要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实施,以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为投资主体,围护结构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供热系统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出资。

  2008年,长春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为1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将参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和《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制定技术方案。

  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竣工前,长春市房地局应组织建设单位、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计量专项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建筑物不得销售使用,供热单位不得供热。

  4

  收费标准

  出台“两部制”热价 试行期暂定一年

  一旦按供热量缴纳采暖费,具体的收费标准无疑是百姓最关心的,对此,《方案》明确写道: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出台“两部制”热价,试行期暂定一年。制发《计量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及《计量供热格式合同文本》,凡实行按热量收费的,供热单位均应与热用户签订计量供热格式合同。

  有关专家介绍,“两部制”热价由基础热价和计量热价组成,基础热价反映固定资产折旧和热传导损失,即使用户停热,也应缴纳这笔费用;供热热价反映供热所消耗的煤炭、水和人工费等变量成本,按照用户用热量多少收取。根据其他城市经验看,基础热价通常占总价的20%~60%。

  此外,《方案》还规定: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在当年实行按热量收费,当年投用的新建建筑因入住率低等原因,计量设施可试运行一个采暖期,暂按建筑面积收费,第二个采暖期应实行按用热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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