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再降涉企收费 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8-07-01 08:41:41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59个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软环境办决定对全省现行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做适当下调。从7月1日起,涉及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24个部门的消防产品、安防产品、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驾驶许可考试费,城市地名标志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地质成果资料费,用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出租车客检费,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普通公路路产赔偿占用费,高速公路路产赔偿占用费,高速公路清障费,出入境汽车运输车检签证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农机鉴定费,预防性体检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人防工程使用、设施租赁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费,无线电视差转台验收检测费,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印刷业管理费,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费,林地补偿费,GMP认证费,GSP认证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标志迁建费,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费,仲裁收费,铁路道口监护费,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收费,施放气球飞艇管理费,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收费等59个项目,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一律减低5个百分点,共减轻企业负担约1.5亿元人民币。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减低10个百分点。此前,吉林省已经在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药监局等9个部门开展了涉企服务事业性收费清理活动,在此基础上,今年将对省直9个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审批的涉及企业负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取消不合理项目。对确需保留的项目,原则上在现行标准基础上至少减低10个百分点。重新核定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各地应立即通知相关执收部门认真执行,并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