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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7-11-08 17:37: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供热企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06]642号),经过一年的试行,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根据2006-2007采暖期企业和热用户反映的供热价格及相关问题,经调查研究,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收取20%基本热费问题。对于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已进行分户控制、未申请长期停热的),应当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缴纳20%的基本热费;十月十五日前未向供热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未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不含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申请用热的,需缴纳供热期全额热费。
2、关于停热期间申请恢复供热的热费核算问题。十月十五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的,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需从恢复供热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167天×恢复供热后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余退还。
3、关于长期停热用户申请恢复供热问题。要求长期停热的用户,需向供热企业申请,双方签订合同后,不需缴纳20%基本热费。如再恢复供热,需向供热企业提交恢复供热申请,经供热企业同意后,补交退出管网之日起的20%基本热费,供热企业不应再向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4、关于阁楼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的问题。对于新入管网的房屋,其附属的阁楼,不论是否安装供暖设施,均不应向热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5、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仍按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及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06]642号)文件精神执行。
此通知自2007-2008供热期开始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规范  城区  供热价格  补充通知
抄送: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各区(开发区)发改局、物价局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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