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长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和考核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燃煤、扬尘、机动车排气和秸秆焚烧等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3%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和下降比例达到省下达目标;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5年浓度均值下降10%;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有所下降。
(二)重污染天数下降幅度
全面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各项措施,提高优良天数比例。2016年,全市优良天数提升7-10天、重污染天数减少3-5天。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规划》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规划》,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各自的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2016年,煤炭占总能耗的目标控制在73%,煤炭消耗量控制在1611万吨标煤。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气源保障性工程建设。通过实施重点工程项目,提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能力,保证天然气供应。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3.实施工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6年工业煤炭消费总量不高于2012年。全市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3.5%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绿色建筑的行动方案和实施意见。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长春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2000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责任单位:市建委
5.供热计量改造。制定本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计划。2016年,完成供热计量改造238万平方米,热计量改造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指标。
责任单位:市公用局
(二)加强燃煤污染控制
1.强化热源能力建设。全面排查全市供热需求,调整城区热源建设规划,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热源项目投资主体、进度安排,并组织推进实施,为淘汰燃煤采暖小锅炉创造条件。新增集中供热能力350兆瓦(500蒸吨),改造老旧供热管网100公里。
牵头单位:市公用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4〕3号)要求,全面淘汰本市建成区内(含双阳区建成区)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高污染燃料锅炉应优先采取集中供热或天然气替代改造。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改用电或新能源,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用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通过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等措施,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2016年6月底前,制订完《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并积极组织实施。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提高原煤入选率。2016年,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洗煤厂洗选设施稳定运行;完成华安矿业有限公司洗煤厂洗选能力扩建工程,洗选能力由12万吨/年增加到40万吨/年,全市原煤入选率不得低于66%的全国平均水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双阳区政府、九台区政府
(三)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全市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建成脱硝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按照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对10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逐步进行升级改造,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予以限期治理。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实施工业烟粉尘除尘系统提升工程。治理或改造全市用于冶炼、铸造的冲天炉;完成铸造行业烟尘收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水泥、商混等重点行业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2016年,所有工业企业烟粉尘达标排放率保持在95%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快实施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6年,石化行业企业全部实施LDAR(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得到基本控制,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环保部下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对石化、有机化工、家具、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等行业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进行分类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1.加快淘汰黄标车。加大对新车注册及转入车辆管控力度,低于国Ⅳ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和转入落籍。加大黄标车淘汰工作力度,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5〕33号)要求,全面落实黄标车补贴政策,积极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严格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标车”限行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府通告〔2015〕12号),会同环保部门严厉查处,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2016年,全市淘汰70%在用黄标车。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核心区实施黄标车分时段限行,并发布黄标车限行、禁行公告。2016年底前,县(市)城市核心区全面实施黄标车禁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控力度。全面落实《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分解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6年,推广新能源汽车1000准台。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升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
3.严查“冒黑烟”机动车。健全完善协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路检路查频次,限期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坚决杜绝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4.达标油品供应。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五)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落实《长春市建设工程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细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围挡、物料覆盖、车辆冲洗等防尘降尘措施的管理,实现建筑工地网格化管理。2016年,全市建成区建筑施工现场全部达到施工标准化要求,各县(市)建成区80%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施工标准化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围挡全封闭、主体密目网全包围、工地沙土覆盖、路面硬化、车辆冲洗等标准化管理要求。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进一步提高城市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能力和精细化清扫保洁水平,扩大机械化清扫除尘和洗扫作业面,增加重点街路、工程周边街路及重点部位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有效防止扬尘污染。2016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较2015年增长6%以上。
牵头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城市裸露地面整治。对建成区内裸露地面开展集中整治,对建(构)筑物拆除后暂时闲置的建设用地,要实施简易绿化,并按标准实行封闭围挡。及时修复破损的路面、步道方砖、马路边石和绿化带,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对街路(不含市政道路)、物业小区、居民庭院、游园广场、城乡接合部、出入城口、绿地超高土等进行集中硬化绿化。覆盖裸露地面,以绿色植物为主,采取植树、种草、栽花、造园等多种形式。对不宜采用绿化覆盖的地面,可采用硬质材料(如沥青、水泥、块石、方砖等)进行覆盖。年底前,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市容环卫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大面源综合治理力度
1.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吉政明电〔2013〕16号)要求,严格落实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具体实施的秸秆禁烧责任制,组织开展禁燃秸秆的专项整治行动,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效减缓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通过落实责任、宣传发动、集中开展督导检查,层层强化监管措施,形成严查严管的常态化工作机制。2016年,秸秆露天焚烧火点数较2015年明显减少。
制定秸秆禁烧及还田利用工作方案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建立秸秆收集、处置投入机制,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组织部分试点县(市)区秸秆机收打捆工作,尤其是机场、高速、国道周边地区及粮食主产区等重点区域,同时,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控制秸秆产量,加大秸秆还田利用步伐。
2016年,实施保护性耕作面积270万亩,进一步探讨秸秆沼气化、基料化和腐熟剂应用等还田利用途径。全市农作物秸秆还田利用率由15%提高到18%。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推进餐饮服务业综合治理。全面取缔餐饮服务业燃煤大灶,限期改用电、气等清洁能源。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力度,全市建成区中型以上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及单位食堂大灶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95%。新建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同步建设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要加强维护管理,实现长期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露天烧烤综合治理。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居民集中区及公园等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清理取缔违规露天占道烧烤和大排档,精细化管理街路及主要街路、重点商圈无违规露天占道烧烤经营现象。
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
4.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全面落实《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开展禁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建立完善禁燃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市容环卫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七)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编制2016年度审批、核准、备案工业项目清单,完善控制新增产能项目工作台账。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编制全市“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工作的情况,做好重点行业的产能调查和跟踪工作,完成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对布局不合理的重点污染企业,尤其是城区内现有重污染企业,制订年度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时间、地点、规模及工艺改造等方案。按照《长春市铁北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指导企业退城入园。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启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5〕10号)要求,启动全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在全市4个国家级开发区和7个省级重点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2016年,相关园区完成各自的循环化改造方案并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行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单,及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加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力度,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制订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污强度的年度下降目标。2016年底前,重点行业9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九)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按照相关信息公开要求,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监督监测数据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控火电、水泥、铸造、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依法处罚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工业企业各类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强化预测预警。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空气质量指数(AQI)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明确年度控制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工作列入市政府2016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
(三)加大资金投入,推动重点工程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同时加大市、区两级财政投入,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涉及民生的淘汰燃煤小锅炉、淘汰黄标车等重点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社会融资渠道。
(四)强化督查督办,推进工作进展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项重点工作进行调度、督办,定期通报重点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行动,形成联防、联控、联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五)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环保教育,积极提升市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群众积极投身大气污染防控,真正形成全民参与、全民共建、全民共享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