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开发区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563号)要求,现就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我市申报的节能服务公司,符合《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文件中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
二、申报材料
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承诺书;
2.《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3.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4.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6.专职技术人员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情况;
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需加盖注册地工商局公章);
8.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9.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
10.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三、具体要求
请各城区、开发区发改局尽快组织做好本区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及审核工作,将审核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电子版1份)于2011年11月11日前报市发改委环资处。
联系人:杨育武 联系电话:88777169
附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