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2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补助)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2-05-25 10:26: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各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办)、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2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补助)的通知》(吉发改服务联[2012] 51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投向
2012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重点投向:一是服务平台。包括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平台,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配套生产性服务中心,农业生产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及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二是新型服务业态。包括创意产业、工业设计、电子商务、城市综合体、服务外包、节能服务等;三是具有本地特色的服务领域。
二、项目申报程序
各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办)、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后,将符合产业支持重点的项目以联合行文方式分别上报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直服务业企业可直接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初审后,分别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三)申报项目要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如未开工,必须保证投资计划下达后能立即组织实施,按期开工。
(四)项目有关资金已基本筹措到位;
(五)申报引导资金项目(补助)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四、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引导资金(补助)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
1. 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办)、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出具的资金申请文件和资金申请表;
2. 有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挂牌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收据;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7.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⑴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国地税登记注册区域、现有注册资本等;
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情况、项目总投资及构成、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
⑶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投资实际执行情况、已投资明细等;
⑷审计结论,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的评价,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全部落实;
⑸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存款询证函及银行进账单、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8. 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9.项目简介(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2)。
五、申报要求
各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申报,对申请的项目,要认真审核、实地考察,并于2012年5月28日前,将申报项目相关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市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粮食贸易处各两份,同时将资金申请表、项目简介的电子版发送到电子信箱ccfgwfwy@163.com中。
联系电话:市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88777183
市财政局粮食贸易处 89865571
附件:1、长春市2012年申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项目表;
2、项目简介主要内容要求。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