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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和疑似残疾人进行入户评定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8-09-25 14:05:01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和疑似残疾人进行入户评定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精准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满足贫困人口中残疾人和疑似残疾人评定需求,特别是进一步改善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经研究决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和疑似残疾人进行入户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此次参与评定对象为未办理残疾证的残疾人和疑似残疾人,不包含既往已取得残疾证但因病情变化对残疾等级需要重新评定的人员。

(二)各相关地区组织乡镇、村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未办理残疾证的残疾人和疑似残疾人进行筛查统计。并于815日之前,各村将名单上报乡镇(街道),831日之前,乡镇(街道)将名单上报各地扶贫办,各地扶贫办审核后,报送本地残联部门。

(三)各相关地区残联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且未办理残疾证的残疾人和疑似残疾人,根据本人意愿,协调当地卫计局和评残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入户评定,按程序办理残疾证,并于930日之前完成评定工作。

二、评残程序

(一)精神残疾评定

1.各相关地区有评定机构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在当地机构进行评定。

2.各相关地区无评定机构的,各区按照时间安排集中组织带队到市定点机构进行评定。

3.请各相关地区做好申请评定人员的审核工作。申请评定人员需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具备明确精神科专科诊断,且病情稳定能配合相关检查,在监护人陪同下共同前往定点机构参加评定。评定前请提供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门诊或住院病历等资料。

4.因精神障碍患者残疾等级评定具有一定特殊性,部分患者虽诊断为精神障碍,但社会功能损害程度未达到致残标准,请各县(市)区、开发区提前做好解释工作。

(二)其他残疾类别评定

1.关于其他类别残疾人评定工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当地卫计局和定点评定机构进行入户评定。如果该残疾人需要仪器设备进行辅助检查,则到当地定点评定机构进行评定。

2.听力、视力、智力等该区没有相应的评定机构或需仪器设备检查,则各区进行审核统计,由市残联集中安排评定时间,各县(市)区统一组织到长春市定点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若当地对视力、听力、智力等类别残疾具有独立评定能力的,则由本地区自行解决入户评定。

三、相关要求

按照“市级引导推进,县(市)区、开发区为责任主体”的原则,明确各自分工。

(一)各相关地区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简化工作程序,切实把好事办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让残疾人得到实惠,使贫困群众满意。

(二)各相关地区残联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形成本地实施方案,并报市残联备案。

(三)各相关地区扶贫办要切实负起总协调、总调度职责,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全过程跟踪督导,并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扶贫办。

(四)各相关地区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残疾人优抚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兑现残疾人生活、护理、无障碍改造、农机服务、康复救助、“两项补贴”等政策性补贴,达到“应享尽享、不落一人”。

(五)入户及赴定点机构评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相关地区残联部门承担。赴定点机构评残费用由当地残联统一与定点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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