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长办发〔2016〕67号)精神,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贴息+贫困户”模式对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市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从2016年开始,在长春市辖区涉农县(市)、区开展“风险补偿基金+贴息+贫困户”操作模式:对有资金需求的贫困农户贷款利息全额补贴,激发银行机构对贫困农户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对银行机构向贫困农户发放的贷款的本金净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缓释银行机构对贫困农户贷款的违约风险。
二、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出台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办法。抓紧制定《长春市扶贫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操作流程及职责分工,从制度层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贴息+贫困户”操作模式。
(二)贴息及风险补偿基金的组织。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长办发〔2016〕67号)文件要求,由财政出资6000万元(市本级出资2000万元,从长春市扶贫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榆树市出资1000万元、农安县出资1000万元、德惠市出资1000万元、九台区出资700万元、双阳区出资300万元)。其中,有1500万用于贷款贴息,撬动8-10倍银行贷款资金;其余4500万资金用于贷款风险补偿,对银行机构向贫困农户发放的贷款本金净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为30%,预计补偿资金可撬动2倍以上银行贷款资金。风险补偿基金分别在相关县(市)区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三)启动“风险补偿基金+贴息+贫困户”操作模式。选择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相关农商行等银行作为合作银行机构。合作银行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的前提条件是对贫困农户贷款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贷款利率不得上浮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20%,且不得收取贷款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自2017年起,合作银行机构按《长春市扶贫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发放贷款,给予贷款利息全额补贴。贷款到期后,如贷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合作银行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和处置手续后仍发生损失的,以各县(市)区银行机构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统计贫困农户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
(四)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市金融办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台帐”,分户记录各合作银行机构各年度不良贷款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合作银行机构所获得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银行机构资格,5年内禁止其申请我市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三、措施保障
(一)建立组织保障。成立长春市扶贫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市农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办公室日常机构设在市金融办。
(二)强化责任落实。相关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政府相应扶贫组织落实部门,要将“风险补偿基金+贴息+贫困户”模式作为金融战线推进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科学推进。
(三)整合资金投入。以“风险补偿基金+贴息+贫困户”模式为手段,进一步整合风险补偿资金,切实缓解贫困农户融资难问题,发挥资金血脉在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作用。
四、责任分工
“风险补偿基金+贴息+贫困户”模式操作工作由市金融办、市扶贫办负责日常推进,按照“市级引导推进、县(市)区为责任主体”的原则,明确各自职责。
1、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信贷支持、产品创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补偿资金的筹集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财政局负责贴息及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3、市扶贫办负责贫困农户的数据统计、立档管理,配合银行机构做好贷款户申请条件的准备和提供。
4、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农户贷款的数据统计,配合做好基金使用审核及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