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教育扶贫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长办发〔2016〕67号)文件精神,确保教育扶贫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推进脱贫攻坚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的总体思路,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深入开展教育扶贫攻坚工作。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提高贫困人口职业技能水平,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创业,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改善村小办学条件,提升村小教育教学质量,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防止因学致贫、因学返贫,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资金渠道
由市财政在教育附加资金中安排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教育扶贫。政策措施为2016年和2017年两年脱贫攻坚任务期内的短期政策。
(二)资金用途及资助标准
1.贫困学生教育资助项目
对学前教育段建档立卡家庭在园幼儿和就读于农村幼儿园的低保家庭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长春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就读大学(含大专、高职)的长春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2.就读中职学校贫困生“七免一补”项目。
对就读中职的长春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除学费、教材费、职业资格认证费、公寓费、公寓备品费、校服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七项费用,并每月给予生活补助800元(全年按9个月在校计发),毕业时优先推荐工作。
3.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1)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对贫困家庭中有培训意愿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劳动力和新毕业的“两后生”,免费开展中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和“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贫困人口和新毕业“两后生”开展两年制免费技工教育;对贫困劳动力免费开展有特色的技能提升培训。
(2)建立职业教育“扶贫超市”
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宣传扶贫政策措施,明确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方式,为社会迫切需要就业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以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为主阵地,发挥城市涉农院校优势作用,采取送训下乡、集中办班、现场实训、流动课堂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在家务农、回乡创业人员等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3)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养
围绕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要求,服务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和涉农职业学校采取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弹性学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依托优质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政策性补贴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支持农村职教中心改善实习实训条件,建设当地急需的涉农专业。
4.贫困村温馨村小创建项目
(1)提升村小标准化建设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加大对村小建设的经费投入,按照省定办学标准,着力推进村小达标校建设进程,实施村小标准化建设与中心校达标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跟进、同步达标,并在标准化基础上向优质化、信息化、现代化迈进。长春市政府向各县(市)区村小在教育教学装备和文化建设上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重点向贫困村村小倾斜。
(2)提升村小师资水平
加强村小师资力量,优化村小师资结构,使村小师资与中心校师资在编制配备、教师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等方面逐步达到均衡配备。鼓励年轻教师到村小任教;教师在评聘职称时,同等条件下村小教师优先;评先选优时向村小教师倾斜;新招聘教师、评选乡镇和县级以上骨干教师至少要有相关村小工作经历。
(3)提升村小办学水平
认真执行国家、省和长春市关于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认真落实课程计划,开齐学科,开足课时,特别是要加强地方课、校本课和小科教学。中心校要加强对村小各项工作的监管,中心校和各村小要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评价,不断提高村小教育教学管理实效。
(4)提升村小教学质量
各中心校要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强化常规教学管理,统筹安排村小课程,通过中心校与村小巡回教学视导、连片教研、配备多媒体实现资源共享等多种途径,努力提高村小和教学点办学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把扶贫攻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一把手亲自抓,确保扶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市县(区)分级负责。市县(区)分级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汇总统计工作。学生资助及特殊群体的补助项目实施比照现行其他资助政策执行;对中职学校贫困学生实施的“七免一补”项目要严格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统计。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