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脱贫攻坚卫生计生支持计划
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全面落实《关于印发长春市脱贫攻坚卫生计生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卫发〔2016〕19号),对照《脱贫攻坚卫生计生支持计划2016年任务台账》(长卫联发〔2016〕18号),制定了相关工作细则。现依法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长春市新农合提高贫困人口保障水平实施细则
2.长春市脱贫攻坚卫生计生支持计划妇幼健康服务实施细则
3.长春市中医药新农合报销优惠项目实施细则
4.实施基本药物目录扩大项目细则
5.长春市贫困患者“七免十九减”政策实施细则
6.长春市贫困患者医疗救助中心实施细则
2016年10月20日
附件1
长春市新农合提高贫困人口保障水平实施细则
一、保障范围
长春地区经认定的,本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人口,在市级以下(含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报销范围须符合新农合诊疗、药品、器械等目录内项目,自费部分不纳入到补偿范围。
二、保障措施
(一)实施新农合住院低比例补偿段项目。县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不设置起付线,参合贫困住院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平台补偿后,乡镇卫生院低比例补偿段0—500元,普通疾病、重大疾病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95%;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低比例补偿段为0-600元,普通疾病报销比例由20%提高到85%,重大疾病报销比例由30%提高到90%;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疾病起付线由1000元降至800元,重大疾病0—1000元报销比例由20%提高到40%。
(二)实施提高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项目。对患有32种常见慢性病的贫困参合患者,在省新农合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达到65%的基础上,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平台报销后,增加10个百分点,提高到75%。
(三)实施提高特殊疾病参合患者报销比例项目。对患有42种特殊疾病贫困参合患者,在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低比例补偿段按照比例补偿后,剩余合规部分增加报销比例10%。
(四)实施调整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项目。贫困参合患者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比例补偿段补偿后的费用在新农合报销之后,合规部分报销比例增加10%。报销比例由原来的乡镇级85%增加到95%,县(市、区)级由原来的75%增加到85%。
(五)实施增加残疾人康复新农合报销项目。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将以治疗行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23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
三、保障程序
(一)个人申请:经认定的贫困参合患者,持有相关证明文件、新农合参合证、身份证到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提出申请,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备案。
(二)审核确认:经定点医疗机构对申请对象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比对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中贫困人口名单,确定为保障对象。
(三)补偿报销:在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按吉林省原有补偿政策先行补偿。平台报销后,提高比例产生的补偿费用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长办发[2016]67号)执行。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四)建档立账:定点医疗机构须指派专人负责报销补偿工作,并对补偿对象建立档案、单独立账。
附件2
长春市脱贫攻坚卫生计生支持计划
妇幼健康服务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长春市脱贫攻坚卫生计生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吉林省脱贫攻坚卫生计生支持计划妇幼健康服务实施细则》(吉卫妇幼发〔2016〕11号),加强全市贫困家庭妇幼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2016-2020年)。
一、保障范围
长春地区认定的贫困家庭妇女、儿童,均列为救助对象。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项目地区贫困家庭新生儿免费耳聋基因筛查
1.制定《长春市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助产机构对贫困家庭出生的新生儿开展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
2.召开启动会和项目培训会,规范服务流程、知情告知、样本送检、报告反馈等工作。
3.将该项工作纳入“幸福长春计划”,向市政府、市财政请示专项经费。
4.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明年全市推开相关工作。
(二)实施贫困家庭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免费听力筛查
1.作为扶贫攻坚项目内容进行上报。
2.向市政府、市财政申请专项资金。
(三)实施免费乙肝病毒母婴阻断项目
1.制定《长春市乙肝病毒母婴阻断项目实施方案》,指定吉林省肝胆病医院为定点医院,明确服务流程;组织专家编印新版“指导手册”,设立服务咨询电话。
2.申请专项经费,有序开展项目工作。
3.组织人员培训,提高母婴乙肝病毒阻断成功率。
4.纳入妇幼健康服务重点工作,定期开展督导。
(四)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医疗救助
1.下发《关于开展全市贫困危重孕产妇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明确救助范围、步骤和时间。
2.指定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办开展全市贫困危重孕产资料的申报和救助工作,。
3.下发《长春市贫困危重孕产妇医疗救助名单》,进行资金救助。
(五)实施贫困高危孕产妇及高危儿童抢救医疗救助
1.作为扶贫攻坚项目进行申报。
2.请示市政府和市财政为贫困家庭高危孕产妇、高危儿童设立应急救助资金。
三、责任分工
市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牵头,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配合,统筹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协调各级财政、妇联、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全市卫生计生支持计划中加强贫困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相关内容。
四、有关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开发区应成立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为组织的领导小组(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妇幼健康服务部门,指定联络员,负责妇幼健康服务扶贫工作的沟通协调,信息上报等事宜,做到专人专管。
(二)强化跟踪督导。各有关单位应对列入扶贫攻坚项目的妇幼健康服务工作高度重视,根据地区实际,对贫困服务对象开通绿色通道,提高扶贫救助效率。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平台,做好妇幼健康服务项目的扶贫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群众知晓率。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加强贫困地区妇幼健康服务具体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完成时限,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的健康扶贫方案中,保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3
长春市中医药新农合报销优惠项目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长春地区经认定的,本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对象。
二、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平台报销后,自付金额中使用中医药费用再减免10%,减免范围须符合新农合诊疗、药品、器械等目录内项目,自费部分不纳入到减免范围。救助对象在县(市)、区级中医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中医馆免费中医体检(中医体质辨识)和健康咨询。
三、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经认定的贫困参合患者,持有相关证明文件、新农合参合证、身份证到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提出申请,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备案。
(二)审核确认:经定点医疗机构对申请对象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比对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中贫困人口名单,确定为救助对象。
(三)减免补偿:在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报销后,使用中医药费用再减免产生的补偿费用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长办发[2016]67号)执行。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并对救助对象建立档案、单独立账。
附件4
实施基本药物目录扩大项目细则
按照省里相关文件要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具体使用比例暂按不超过本机构配备使用药品总品规数的20%,年采购金额和销售金额均不超过20%的比例,选择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且必须是《吉林省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的非基本药物(不含省增补药品)。具体措施是:
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科学遴选、合理申报、认真核实,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的比例内增加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要严格对照《2013年度吉林省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和医保(新农合)目录进行审查,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比例申报的药品。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配置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必须由所属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备案。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实行网上采购,禁止线下采购、目录外采购,所申报配备的非基本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并按照基本药物结算模式进行省级统一结算。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和新增一定比例非基本药物的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附件5
长春市贫困患者“七免十九减”政策实施细则
为减轻我市贫困患者就医负担,市卫生计生委出台贫困患者就医“七免十九减”优惠政策。
一、救助范围
参合精准扶贫对象。
二、医疗机构
市中心医院、市儿童医院、市妇产医院、市中医院、省肝胆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医院、市心理医院、市口腔医院,各城区人民医院。
三、救助内容
“七免”即免收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院内会诊费、肌肉注射费、一般物理降温费、普通床位费。“十九减”即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心电、B超、胸透、X光拍片、肝功、两对半、血糖、血脂、肾功、甲功、血沉、抗“O”、类风湿因子、心肌酶、凝血四项、血离子检查减免20%。
四、救助资金
贫困患者到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减免费用由医院自身承担。
五、救助程序
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到定点医院就诊。
附件6
长春市贫困患者医疗救助中心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贫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依托市级医疗卫生资源,组建贫困患者医疗救助中心,对贫困群体实施医疗救助。
一、救助范围
参合精准扶贫对象。
二、设置定点医疗机构
市人民医院、市第二医院、吉林延安医院成立贫困患者医疗救助中心,省肝胆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心理医院、市儿童医院成立贫困肝胆疾病、传染病、精神心理疾病患者及贫困儿童患者医疗救助中心,
三、救助标准
贫困患者在上述医院就医,基本实现免费救治。
四、救助资金
(一)以新农合保障体系为救助主体,民政、财政和社会组织救助为补充。
(二)市级财政设置专项资金7880万元。
(三)医药费经新农合以及民政补助报销后,由市级财政报销。
(四)贫困患者住院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10%。
五、医疗救助程序
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到救助中心定点医院就诊。
六、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组织,切实抓好落实。
(二)定点医院要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服务,对患者生活给予适当照顾。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要确保医疗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切实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保证救助对象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