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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贫困妇女宫颈癌、乳腺癌 免费检查项目实施细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6-10-25 15:49: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为全面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战略部署,提高贫困妇女“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长春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贫困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市、县(市)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县(市)区卫生和计生委(局),市、县(市)区、开发区妇联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贫困妇女是城乡低保户家庭的贫困妇女、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贫困妇女和村(社区)开据家庭贫困证明的贫困妇女。
       第三条  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市、县(市)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两癌”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项目实施的宣传工作;协调卫计委(局)、妇联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导。
市、县(市)区卫计委(局)负责抓好“两癌”检查的有关业务指导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确定妇女“两癌”检查及确诊机构,建立转诊机制;做好检查人群登记和质量监督控制,管理相关信息;建立检查人员档案并提供给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各级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动员贫困妇女有序参加检查。
       第四条  “两癌”检查医疗机构的确定和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为“两癌”检查项目的定点检查机构。
定点检查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市妇幼保健所负责5个开发区)妇女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咨询和“两癌”检查技术服务;严格按照“两癌”检查标准及项目方案进行检查;建立完善详实的个人档案填报制度,严格受检人员档案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专家进行“两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及时掌握本区域“两癌”发展趋势及情况,做好异常病例信息掌握和随访。
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定点检查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汇总及上报;按时完成“两癌”筛查调研报告。
       第五条  “两癌”检查工作流程
贫困妇女的确定。贫困妇女由各社区(村)逐级上报,由各县(市)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和妇幼保健院(所)各掌握一份;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入户走访等形式向贫困妇女宣传党和政府关怀贫困妇女健康的各项政策,宣传“两癌”检查及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重要意义;组织贫困妇女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通知检查的具体妇幼保健院(所)和具体时间。
贫困妇女“两癌”检查所需证件。参加“两癌”检查的贫困妇女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明(或贫困证明)、《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
医疗检查机构的具体检查流程。医疗检查机构严格按照项目检查要求进行,具体检查流程见《长春市贫困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条  “两癌”患者医疗救助
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对初检可疑病例的确诊,对诊断明确为宫颈癌或乳腺癌的贫困对象进行规范性治疗和医疗救助(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第二人民医院个人承担部分减免10%费用;对于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由所在村和社区开具贫困证明,个人承担部分减免30%费用)。
       第七条  项目监督与检查
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和市卫计委、市妇联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检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本级“两癌”检查工作方案,并于每年5月20日前将检查方案上报给市妇儿工委办、市卫计委。
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卫计委、市妇联联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项目运行结束后,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和市卫计委将对参检妇女进行随机抽查回访,并通报结果。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卫计委、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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