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部门(单位)包保帮扶贫困村
工作成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部署要求,全力推动市直部门(单位)有效完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市脱贫攻坚战中实施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党员参与帮扶的方案》(长办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为遵循,紧紧围绕全市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科学确定考评内容、考评方式,有效运用考评结果,促进市直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包保帮扶工作,确保包保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在规定时限内全部精准脱贫,在全省率先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打赢全市脱贫攻坚这场硬仗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精心组织,着眼落实、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精准评价,客观公正、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在脱贫攻坚中承担包保帮扶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 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党委(党组)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视程度和指导力度,各级领导讲话、文件、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第一书记履行职责情况,干部包户及党员参与帮扶情况等。
(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帮助贫困村制定帮扶总体脱贫规划、帮扶方案和年度脱贫计划、帮扶方式、落实帮扶项目、协调资金等要素投入情况。特别是立足开发式扶贫和“造血”式扶贫,重点看为贫困村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项目、帮助贫困户开发致富项目情况等。
(三)帮扶实效情况。重点考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精准脱贫数量及比例,同时考评贫困村新增集体经济收入、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安全住房建设情况,以及探索创造的可复制可推广且成效明显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好做法好经验等。
(四)基层和群众满意反映情况。主要看贫困户对扶贫效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抽调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若干考评组,在贫困村所在地党委、政府配合下进行。
第七条 考核评价主要采取对考评项目进行量化赋分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其中,组织领导占5%,工作开展占15%,帮扶实效占70%,贫困群众满意度占10%(具体考评项目和赋分标准见附表1)。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每个等次均不设数额比例限制。其中,优秀等次为90分及以上,良好等次为80—89分,一般等次为60—79分,较差等次为59分及以下。
第四章 考核评价评分依据
第九条 组织领导方面主要评分依据:
(一)查阅帮扶台账、包保干部帮扶工作记录、第一书记驻村工作日志、入村入户调研指导影像资料、入村入户工作记录、日常电话抽查记录、会议记录等情况。
(二)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宣传报道、工作汇报等情况。
(三)走访乡村干部、贫困户等情况。
(四)其他情况。
第十条 工作开展方面主要评分依据:
(一)走访贫困户、实地查验项目发展等情况。
(二)查阅文字材料、相关帐目和票据、成立合作社相关手续证照、培训记录等情况。
(三)贫困户入社及增收等情况。
(四)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帮扶实效方面主要依据逐户查核并参考当年脱贫标准及扶贫部门数据、实地了解并参考乡镇经管站数据、查验乡镇经管站资金到账及使用等情况及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基层和群众满意反映情况主要是发放满意度测评票,由村“两委”班子、随机抽取的贫困户代表和村民代表参加测评,以测评结果为依据。
第五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从每年12月初开始至下一年度1月底结束,主要包括五个步骤:
(一)部门(单位)自查自评。市直部门(单位)对当年包保帮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照考评内容、评分依据、项目和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专题报告并附帮扶任务完成情况清单(见附表2),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分送贫困村所在县扶贫部门和乡镇。
(二)县乡逐户查验。采取县(市)区级统筹协调、乡镇具体负责的办法,对市直部门(单位)报送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精准脱贫情况逐户查核验收。其中,2016年,对报送的已脱贫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进行逐户查验; 2017对包保的所有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进行逐户查验。具体工作由贫困村所在乡镇组织实施,并逐个部门(单位)形成查验报告单(见附表3),经县(市)区扶贫部门形成汇总单(见附表4)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考评组复核验收。下一年度1月份,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派出考评组,采取随机抽查、实地验证等方式深入贫困村和贫困户,对市直部门(单位)包保帮扶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发现的或基层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形成考评材料,进行量化赋分,提出初步的等次评定建议,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面汇总评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对各部门(单位)的考评材料,汇总形成总体考评报告,提出等次评定建议,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五)反馈通报。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将考评情况逐一向市直部门(单位)进行反馈,并在市直部门(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一)2016年考评结果运用
部门(单位)当年考评等次为优秀的,绩效考评该项目得满分(10分),在评先选优上对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优先考虑;考评等次为良好的,绩效考评该项目减半赋分(5分);考评等次为一般和较差的,绩效考评该项目不得分,对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的考评,由市直部门(单位)会同贫困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与部门(单位)的考评等次挂钩。部门(单位)当年扶贫考评等次为优秀或良好的,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在评先选优上予以优先考虑;当年扶贫考评等次为一般或较差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由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进行提醒谈话,并视情况及时进行调换。
(二)2017年考评结果运用
在年初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调整时,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工作在考评指标体系所占权重。部门(单位)当年考评等次为优秀的,绩效考评该项目得满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评等次为良好的,绩效考评该项目减半赋分,班子不能评为好和较好班子,对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考评等次为一般和较差的,绩效考评该项目不得分,班子不能评为好和较好班子,对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的考评,由市直部门(单位)会同贫困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与部门(单位)的考评等次挂钩。部门(单位)评为优秀等次的,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予以通报表彰,在职级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部门(单位)评为良好等次的,根据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驻村表现情况,期满后予以适时重用或作出客观评价;部门(单位)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考核不称职或在基层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第一书记由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考评中发现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存在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将相关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发现并核实存在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取消部门(单位)优秀、良好评定资格,并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级直属部门(单位)包保帮扶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八条 2018—2020年考核评价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直部门(单位)包保帮扶贫困村工作考评量化赋分明细表
2.市直部门(单位)帮扶任务完成情况清单
3.乡镇逐户查验报告单
4.县(市、区)逐户查验汇总单
(注: 附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