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6〕62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成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的一项重要举措。
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以来,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取得较快发展,已成为东北地区振兴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拉动当地经济增长、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扩大就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东南沿海等地区相比,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仍相对滞后,总量偏小、产业层次偏低、整体竞争力较弱等问题比较突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体系亟待改善,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已成为东北振兴发展中亟需补齐的短板。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通过实施6个方面结构性改革创新举措,在东北地区初步形成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以“亲”、“清”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基本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显著改善,民营企业家大量涌现,民营经济规模不断壮大、活力和创造力明显提升。一是探索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长足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支持有关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在民营经济领域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出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落实扶持小微企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推进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是探索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公平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领域,推出一批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积极扶持培育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产业中间组织。三是探索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产融结合互为支撑的金融环境。鼓励依法合规设立主要服务于本地民营企业的民营银行、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民营企业加大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质押融资。四是探索构建有利于民营企业增强创新发展动力的创新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与中央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各种研发机构,与高校和科研机构推进协同创新,引导树立品牌意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和保护,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五是探索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持举措。推动民营企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加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加快培育电子商务、研发设计、互联网金融等新产业新业态。重点培育一批特色优势明显、技术水平先进、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民营企业集团和以民营企业为龙头的产业集群。组织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全方位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建设,鼓励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六是探索加强有利于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营造亲商安商惠商的发展环境。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培育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大力培养和引进工程技术人才,培育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育壮大创业者群体。
下一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东北地区选择若干前期基础工作比较扎实、地方政府积极性比较高的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指导地方制定试点方案,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手段支持试点工作。二是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组织力量,系统梳理汇编发达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印发东北地区有关地方政府学习借鉴。四是适时组织东北地区相关试点城市人员赴国内民营经济发展较好地区进行专题学习调研,充分发挥商会协会作用,开展经贸投资合作及座谈交流,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五是定期总结评估东北地区有关试点城市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转自:国家发改委振兴司政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