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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三年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2-09-12 16:08:24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联合发出通知,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指出,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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