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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点 (试行)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6-12-20 16:51:11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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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点
(试行)
 
 
 
 
 
 
 
 
 
 
2014年4月


1 总则

1.0.1 为促进吉林省绿色建筑的科学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3号),制定本要点。
1.0.2 本设计要点适用于吉林省新建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工程及类似的其他建筑工程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
1.0.3 本设计要点的标准依据是吉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T1591-2012。
1.0.4 本设计要点的主要内容分为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两部分。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参照公共建筑执行。
1.0.5 建筑设计除符合本设计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吉林省的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控制项应全部符合本要点的规定。
2.0.2 绿色住宅建筑设计要求的一般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地与室外环境4条及以上达标;
      2 节能与能源利用2条及以上达标;
      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2条及以上达标;
      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1条及以上达标;
      5 室内环境质量1条及以上达标;
      6 运营管理1条及以上达标。
2.0.3 绿色公共建筑设计要求的一般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地与室外环境3条及以上达标;
      2 节能与能源利用4条及以上达标;
      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3条及以上达标;
      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3条及以上达标;
      5 室内环境质量3条及以上达标;
      6 运营管理2条及以上达标。
 
 

3 住宅建筑

3.1  控制项

3.1.1 节地与室外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2 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现行的相关安全规定。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m2、高层不高于15m2
4 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5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6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 m2
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3.1.2 节能与能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现行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和热计量设施。
3 新建住宅建筑,按吉林省有关规定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3.1.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3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采用节能、节水的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4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并应设置循环供水系统。
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3.1.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2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3 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3.1.5 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
3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4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 (A),夜间不大于35 dB (A)。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
(5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
3.1.6 运营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3.2 一般项

3.2.1 节地与室外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2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3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4 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5 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6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 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7 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8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3.2.2 节能与能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
2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3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当采用多联式空调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机组时,所选用的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2级。
4 住宅楼内所有电梯采用具有节能电力拖动和节能控制运行方式的产品。
5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相应的其他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公共场所和部位的动力设备采用具有节能控制的运行方式。
6 采用集中采暖的住宅,设置有能量回收功能的新风换气装置;采用集中空调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
7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3.2.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2 绿化、洗车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3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4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5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3.2.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2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3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4 预制装配混凝土构件的使用率大于10%。
3.2.5 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2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
3 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3.2.6 运营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2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4 公共建筑

4.1 控制项

4.1.1 节地与室外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3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
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2 节能与能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现行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符合现行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4.1.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
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4 采用节能、节水设备,建筑内卫生器具合理选用节水器具。
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1.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2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3 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4.1.5 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和吉林省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3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新风量符合现行国家和吉林省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要求。
4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5 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要求。
4.1.6 运营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运行过程中无不达标废气、废水排放。
2 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4.2 一般项

4.2.1 节地与室外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2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
3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
4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
5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6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2.2 节能与能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2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6规定的6级要求。
4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5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6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7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
8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和吉林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9 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
10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动力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11 建筑内所有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均采用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方式的产品。
12 采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的高效节能电气产品,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和动力设备采用具有节能控制的运行方式。建筑内供配电系统具有高次谐波的抑制和治理的措施。
4.2.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景观、洗车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2 绿化灌溉应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3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4 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
5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4.2.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2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材料的可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3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
4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5 预制装配混凝土构件的使用率大于10%。
4.2.5 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有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
2 室内采用调节方便、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空调末端。
3 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的一级要求。
4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
5 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
6 建筑入口和主要活动空间设有无障碍设施。
4.2.6 运营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2 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信息网络系统功能完善。
3 建筑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自动监控系统技术合理,系统高效运营。
4 办公、商场、旅馆等建筑按国家有关能耗监测的规定,实施有效的能耗监测和管理,对各类能耗实行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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