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节业主与物业部门之间的矛盾,解决物业公司的生存压力,省建设厅首次出台《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
新建小区必须实行物
业管理
此次出台的《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应当通过市场竞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旧住宅小区、办公用房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业主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企业将备案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国家规定资质并在本省被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将备案企业的资质、业绩、被投诉情况在省级网站公布。被选聘为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自管理物业管理区域时起免收五年营业税。新建住宅小区、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其他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电梯要免费检测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及物业管理用房使用的水、电、气、热费用按民用价格计量收取。电梯检测单位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定期进行免费检测。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因跑、冒、滴、漏损耗产生的差额由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或者向业主摊派。
小区严禁搭设保温阳台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些行为做出明确禁止,其中包括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立面;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章搭设保温阳台或者原设计外的外附式防盗网;未经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标准噪声;侵占、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居民应交费用更加明确
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经营单位委托,维修、养护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经营单位需要的终端计量器具,由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维修、养护、更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压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需进行二次供水的,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费用。供水压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需进行二次供水,已收缴二次供水费的,收费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责任,没收缴二次供水费的,由业主承担二次供水责任。
物业维修金收支要公示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物业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等管理工作,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物业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按楼建账、按户核算,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物业维修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物业灭失的,物业维修资金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业主。
有关部门等您来提意见
据省建设厅房地产处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共有物业企业300多家,部分企业都与业主间存在着较大矛盾,物业管理上的恶性循环十分严重。《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前,省建设厅已在吉林、四平等市进行前期调研,现在出台的仅仅是意见稿,已开始接受市民提出的意见,正式管理办法有望在今年年底施行。
目前,《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网上公布,请市民于10月1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咨询电话:0431—2752355、0431—2752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