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工落户城镇“破茧”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5-08-22 15:00:23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此项将于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明确除长春、吉林两个城市农民进入须公安机关按国家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外,其他地级中心城市市区、中小城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范围内,具备规定条件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具体条件包括:到当地务工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被当地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在当地已购买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到直系亲属家庭定居的;土地被征用的;其他正当理由,符合城镇落户条件的。